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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1/21 還在為「一例一休」吵不停?從美國職場文化看台灣人才外流的原因

還在「例」和「休」吵不停?人才外流的原因其實在這:

根據牛津經濟研究院(Oxford Economics)的「全球人才2021」報告, 到了2021年,台灣人才短缺嚴重,人才外流將達世界第一。

為什麼台灣人不願意在台灣工作?在一例一休吵得不可開交之際,我想來談談在美國的工作經驗。雖然每個人出走都有自己的理由,出去不想回來的原因,往往都很類似: 台灣的上班族工時長又賺不到錢 。

筆者的同事小儒,大學畢業在台灣工作了幾年,來美國攻讀碩士學位,之後申請到工作簽證,和也在美國拿到碩士學位的老婆兩人一起留在美國打拼。當工作簽證到期,公司不打算幫他申請綠卡,夫妻倆想了許多方法,就是希望能找到可以留在美國工作的機會,不論如何,就是不想回台灣。

我說:「回台灣有什麼不好?」回台灣多方便呀,家人朋友都在、東西好吃、醫療也可以負擔得起。況且,「你學歷又好,專業技能也夠,年紀又不大,怕甚麼呢?」

「台灣的加班文化太可怕,連休假還要看別人臉色。」當小儒說出這句話後,我也無話可說。是阿,我們都想回台灣,但回不去的這些「可是」,背後隱藏的是多少無奈。

但美國的工作文化就好嗎?難道沒有加班文化嗎?企業主都這麼願意遵守規則不讓員工加班嗎?

 

在美國,加班 1 分鐘雇主要付 1.5倍的薪水美國的企業不是不加班,而是加不起班。 一般來說,美國的工作者分為豁免員工(Exempt Employee)和非豁免員工(Non-Exempt Employee)。所謂的非豁免員工,就是一般工作者、非主管級的職位,薪水以時薪計,每小時必須符合法定最低工資,每兩周發一次薪水,有的公司甚至每周計算一次薪水。

美國是聯邦國家,所以有聯邦法和各州的州法,聯邦法最低工資為每小時7.25美元(約新台幣225元),但有的州規定的又比聯邦法更嚴格,以我曾工作的加州來說,2016年的最低基本工資為每小時10美元。(更清楚的說明,請見文末)

美國的勞工法有規定,一般正職員工,每周基本工時為40小時。所以, 只要你每周工作打卡時數超過40小時,多1分鐘,雇主就必須為付1.5倍的薪水。 也就是說,以加州每小時10美元的薪水為例,只要晚下班1分鐘,雇主就要為這1分鐘付出0.25美元(=時薪10元÷60分鐘x1.5)的薪水。

主管沒有加班費,但薪資必須達到法律規定豁免員工加班,公司是不需要付加班費的,薪水以月薪結算,但還是兩周或一周發一次。為了避免雇主濫用加班權利,對於豁免員工的工作內容有進一步的規定:必須是要具專業的、管理性質或行政職、或具有任用與開除員工的執行權、具有獨力決策與管理權。只有這些人為了公司加班,公司不用額外付多的加班費。

但最重要的是, 豁免員工要具有一定的薪資水準,像是加州的豁免員工薪水為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,要當豁免員工,年薪至少要超過4萬1600美元,等於每個月要超過3400美元(約新台幣105400元)。

每7天就要有1天休息員工不可以在兩個不同的工作周,連續工作7天,但要休哪一天都可以。 這點和台灣類似,以筆者在美國工作的狀況為例,有一陣子公司有人休長假,又有人離職,人手緊張,但為了不違反規定(14天內一定要休息兩天),公司排休在這14天的頭和尾,最多連續工作12天,這已經是公司能安排工作時間的上限。

不得不說, 大多美國企業遵守工時和加班費的規定,是因為勞工部抓得嚴,加上申訴管道暢通。 不論是超時工作的打卡紀錄,或是下班後主管或公司打電話給員工交辦事項的證據,員工都可以拿出來向政府申訴「公司沒給加班費」,基本上勞工部是會處罰雇主的。

以我曾工作的另一家公司為例,到了下班時間是主管在趕員工走,趕快打卡下班,不要在公司逗留,免得公司要付加班費,而且嚴禁員工打了卡繼續回座位做事。如果主管看到卻默許,公司和主管是有可能一起會被告的,有些公司甚至連中午休息時間都要打卡紀錄,還規定不可以在座位上吃飯,必須在休息室吃飯,以免不知道你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,引起誤會。

 

放假是吸引人才的條件,但也給企業彈性空間美國沒有硬性規定企業必須給有薪年假,國定假日放假也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給薪水,更不會規定例假休假一定要是哪一天,使得企業多了彈性調整人力的空間。 只要不違反勞工法,在員工進入公司後的休假和國定假日,都屬於員工和企業的合約,保留調整空間。

因此,在美國,國定假日可能會出現不同公司、不同調,有的企業感恩節隔天放假又給薪,有的公司則不視為休假日。不過,大多數的企業會把有薪年假、有薪國定假日、有薪假放假天數視為員工福利,列為招聘時的有利條件,爭取優秀員工前來應徵。另外,若當初的工作合約上寫明哪些國定假日為有薪假,員工不得已要上班的話,企業通常會讓你選擇補休或補一天工資。

不讓加班成為必要之惡,企業跟員工該有的認知說老實話,沒有員工真的這麼愛加班。

如果,一家企業的員工必須靠加班才能完成手上的工作,要不就是員工效率有問題,要不就是公司的工作量分配有問題。沒效率的員工,公司應該要加強輔導,不然就要視為不適任而開除;至於工作量過大的企業,解決之道應該是請人,而政府要扮演的角色,是讓加班費大於請人的薪水(使企業願意直接請人),或對工時違規嚴格檢查,才達到督促企業不要胡亂加班的效果。企業不該靠扭曲的加班制度,讓員工過勞,最終影響的還是員工的產出品質。

從個人角度來說,一位員工必須要靠加班費而生存,這就表示這份工作的含金量很低,所以給不起足以讓你維持生活的薪水,也就是說,這是一份是容易被取代的工作。你要做的應該是提升自己的含金量,增加專業技術以提高薪水,不被過低的薪水牽著走。若員工是為了想賺點加班費而加班,員工的心態也要檢討,加班費不該成為你上班的誘因。

雖然不知道台灣的一例一休未來會怎麼走,對企業是好是壞,但若給不起薪水又給不起休假的公司,除了會讓優秀人才來不了之外,只是靠過勞的人力打造的企業,企業體質想來也不大穩健。

我的同事雖然最後沒能留在美國,卻也沒回台灣工作,最後去中國上班。雖然中國的工時也很長,但薪水是台灣的3、4倍。你說,為什麼人才回不去台灣?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-01-19 15:58 《經理人月刊》文稿主編 邵蓓宣

註:所謂的非豁免員工(Non-Exempt Employee)是指薪水按照小時計算,若加班一定要給加班費。豁免員工(Exempt Employee)則是領固定的周薪、雙周薪或月薪,加班不需要給加班費(以上為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,但有些州或公司對加班和加班費的規定會更嚴格或優於勞工法)。豁免員工簡單來說就是白領階級型的勞工,美國勞工部認可的豁免員工類型:管理職 (Executive Employees)、行政人員(Administrative Employees)、專業人員(Professional Employees) 、電腦資訊類員工(Computer Professionals)、外部銷售 (Outside Sales Employees)。兩者最大的不同除了領薪水的制度外,薪資的差距也較大,雇主必須付豁免員工較高的薪水,避免雇主為了規避付加班費而濫用任職豁免員工權利。